关于印发《天津市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的确定原则(暂行)》的通知
津防办〔2019〕55号
各区人防办、机关及直属单位:
现将《天津市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的确定原则(暂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19年11月19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天津市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的确定原则(暂行)
为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,提高城市防空防毁能力,优化防空地下室功能布局,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权,保证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透明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天津市实际,现就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规定如下:
1.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,其防护类别均为甲类。
2.同一个地块、同一建设主体,防空地下室可以集中建设,宜首先建设有防空地下室的地块,各区人防办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确保应建必建,严禁应建未建被动收费。
3.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,按照应建面积的40%确定为5级,60%确定为6级;若建设单位申请全部建设为6级,须按照应建面积的1.3倍建设。
4.防空地下室的战时用途,由各区人防办依据附件确定,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,需要突破附件中所规定的设置原则的,由区人防办对战时用途设置比例提出设置意见,报市人防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5.地下空间开发项目,各类人防工程战时用途按《原则》中B类用地性质设置。
6.按照《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》(GB50038-2005)防护单元建筑面积设置要求,结合实际工程结构布局和地面建筑功能,若专业队工程、配套工程不足一个防护单元且面积较小,可按照《原则》进行统筹调剂为同等级的人员掩蔽工程。
附件: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设置原则(试行)
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设置原则(试行)
用地性质 |
设置原则 |
备注 |
R1(一类居住用地) R2(二类居住用地) R3(三类居住用地) |
人员掩蔽工程75%,防空专业队工程6%,医疗救护工程4%,配套工程15%。 |
比例指各类人防工程占应配建人防工程总量的比值。(下同) |
A1(行政办公用地) |
厅局级以上(含)机关办公场所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(一等),其余按照居住用地(R)要求安排。厅局级以下按照居住用地(R)安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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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5(医疗卫生用地) |
综合医院配建战时中心医院,区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配建战时急救医院,卫生院项目配建救护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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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8(外事用地) |
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。 |
外国驻华使馆除外 |
A2(文化设施用地) A3(教育科研用地) A4(体育用地) A6(社会福利用地) A7(文物古迹用地) A9(宗教用地) |
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40%,防空专业队工程5%,其余为配套工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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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1(商业用地) B2(商务用地) B3(娱乐康体用地) B4(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) B9(其他服务设施用地) |
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40%,防空专业队工程5%,其余为配套工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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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1(一类工业用地) M2(二类工业用地) M3(三类工业用地) |
人员掩蔽工程不小于40%,防空专业队工程5%,其余为配套工程。 |
涉及重要经济目标的,按相关要求设防。 |
W1(一类物流仓储用地) |
以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为主,包括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,配套工程为辅。 | |
W2(二类物流仓储用地) W3(三类物流仓储用地) |
优先配建人员掩蔽、配套工程。 | |
S1(城市道路用地)* S3(交通枢纽用地) S4(交通场站用地)* S9(其他交通设施用地)* |
优先配建人员掩蔽、配套工程。 |
涉及重要经济目标的,按相关要求设防。 |
S2(城市轨道交通用地) |
以人员掩蔽、疏散工程为主。 | |
U1(供应设施用地) U9(其他公用设施用地) |
优先配建人员掩蔽、配套工程。 | |
U2(环境设施用地) |
优先配建人员掩蔽、配套工程。 | |
U3(安全设施用地) |
优先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。 | |
G1(公园绿地)* G2(防护绿地)* G3(广场用地)* |
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、配套工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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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21(铁路用地)* H22(公路用地)* H23(港口用地) H24(机场用地) |
优先配建人员掩蔽、配套工程。 |
涉及重要经济目标的,按相关要求设防。 |
H3(区域公用设施用地) |
以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为主,包括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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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25(管道运输用地)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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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41(军事用地)* |
人员掩蔽工程75%,防空专业队工程6%,医疗救护工程4%,配套工程15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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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42(安保用地) |
优先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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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5(采矿用地) |
无 |
|
H9(其他建设用地) |
无 |
咨询电话:24538548